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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民初字第137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条

全文

{C}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三民初字第1374号原告:唐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立新镇。被告:谢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立新镇。委托代理人:王正才,三台县芦溪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唐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晓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和被告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正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和,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等。被告谢某某辩称:我与原告婚姻基础很牢固,婚后感情好,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唐某某与被告谢某某于1982年10月6日在三台县立新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84年2月14日生育一子取名谢某,现已独立生活。双方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曾发生过纠纷。2014年1月,原告唐某某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等。案经审理中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以上事实,有身份证、结婚证、立新镇卫生院病历复印件,村委会证明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后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与被告谢某某婚后虽然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过纠纷,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唐某某要求与��告谢某某离婚因其无法定理由,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唐某某要求与谢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晓安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险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