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衡桃西民一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等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得健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药品分公司,衡水市仁和医药有限公司河东批发部,河北德康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必康制药江苏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衡桃西民一初字第27号原告:河北得健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药品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建卫,经理。被告:衡水市仁和医药有限公司河东批发部。法定代表人:曹书旺,经理。被告:河北德康医药药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艳,经理。被告:必康制药江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香兴福,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得健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药品分公司与被告衡水市仁和医药有限公司河东批发部、河北德康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必康制药江苏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得健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药品分公司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得健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药品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6元,由原告河北得健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药品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志坚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维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