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原商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建军与被告赵利敏、郭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原商初字第114-1号原告某某某,男,汉族,1970年3月12日生,原平市人。被告某某某,男,汉族,约35岁,原平市人。被告某某某,女,汉族,30多岁,原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某与被告某某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某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撤诉申请理由是原被告已协商处理完毕。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宋晓刚审判员 麻铁平审判员 李慧芳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宇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