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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行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高明礼与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明礼,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西行初字第58号原告高明礼,男,1949年5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薛正懿,北京市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海凤,北京市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115号。法定代表人谭玉梅,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晔,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干部。原告高明礼不服被告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核发拆迁许可证的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经审查,被告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已就原告高明礼与北京华融基础设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补偿安置问题作出了《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原告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对该裁决的合法审查来进行保护,故原告高明礼提起的要求撤销被告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核发的京建西拆许字(2010)第17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起诉,应予以驳回。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明礼的起诉。案件预交受理费五十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盛亚娟代理审判员  万凌寒人民陪审员  王培发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泽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