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鸡民终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于桂英与兰庆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桂英,兰庆祥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鸡民终字第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桂英,女,83岁。委托代理人兰庆艳(系于桂英之女),女,51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庆祥,男,57岁。上诉人于桂英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2013)恒民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于桂英及委托代理人兰庆艳、被上诉人兰庆祥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因被上诉人兰庆祥二审期间自认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2013)恒民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70元(上诉人于桂英已交纳),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季学平代理审判员 高雪峰代理审判员 于永强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迟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