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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民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原告郑剑飞与被告徐新传、谭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727号原告郑剑飞,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徐新传,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谭红梅,女,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剑飞与被告徐新传、谭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剑飞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与两被告已经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剑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郑剑飞负担。审判员  赖庆铨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伟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