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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执民字第424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慈溪市宝璐金属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慈溪市宝璐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4241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沈利义,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一波,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慈溪市宝璐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胡国夫,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的(2013)甬慈商特字第9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慈溪市宝璐金属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慈溪市掌起镇打火机工业园区的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徐人卫代理审判员  靳春营代理审判员  孟祥亭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