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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州民一初字第0076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郭建魁诉张侠不当得利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魁,张侠,黄秀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州民一初字第00760号原告:郭建魁,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张侠,女,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第三人:黄秀兰,女,194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建魁诉被告张侠、第三人黄秀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建魁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建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建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建魁负担。审 判 长 江 敏审 判 员 高 丽人民陪审员 兰 艳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欣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