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萧民初字第141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5-18
案件名称
郑国权与杭州蝶华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权,杭州蝶华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萧民初字第1415号原告郑国权。委托代理人金钢红,浙江臻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蝶华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小江。原告郑国权诉被告杭州蝶华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卜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同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郑国权的委托代理人金钢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告系被告公司职工,被告拖欠原告截至2014年1月25日的工资3450元未付。该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公司职工工资发放清单1份以及原告方于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尚欠原告劳动报酬3450元未付属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款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请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杭州蝶华服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郑国权劳动报酬人民币3450元。如果杭州蝶华服饰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杭州蝶华服饰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郑卜训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