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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顺民初字第360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齐健与柏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健,柏俊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顺民初字第3600号原告齐健,女,1981年7月2日出生,身份号码×××。被告柏俊梅,女,1981年6月13日出生,身份号码×××。原告齐健与被告柏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琬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健、被告柏俊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齐健起诉称:原告与被告为朋友关系。2012年6月5日,被告因家庭生活困难向原告借款3万元,原告于当日支付被告现金3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1份,承诺1年后还清,但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欠款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柏俊梅答辩称:认可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5日,被告柏俊梅从原告齐健处借款现金3万元,并于当日给原告齐健出具一张欠条。欠条上记载“今欠齐健借款叁万元正(30000元)于2013年6月5日前还清。欠款人:柏俊梅。2012.6.5。”还款期间届满后,被告柏俊梅至今未还该笔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齐健提供的欠条复印件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齐健与被告柏俊梅之间的借款事实存在,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齐健要求被告柏俊梅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柏俊梅偿还借原告齐健款三万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如果被告柏俊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五元,由被告柏俊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琬萱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琼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