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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泉商初字第149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与黄莉荣、江苏龙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徐州龙邦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黄莉荣,徐州龙邦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江苏龙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泉商初字第149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负责人吴书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苏海燕,女,1964年12月14日生,汉族,该行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慧,江苏彭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莉荣,女,1992年4月1日生,汉族,徐州龙邦钢���贸易有限公司业务经理。被告徐州龙邦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碧兰,该公司经理。被告江苏龙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春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正奎,男,1986年5月28日生,徐州天策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经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诉被告黄莉荣、徐州龙邦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江苏龙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莉萍独任审判。因被告黄莉荣、徐州龙邦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并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苏海燕、张慧、被告江苏龙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正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莉荣、徐州龙邦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诉称,2011年5月24日,被告黄莉荣因经营及消费需要在原告处申请办理牡丹贷记卡一张,信用额度为200000元,被告徐州龙邦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江苏龙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诺被告黄莉荣的贷记卡额度在未按期偿还贷款本金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偿还信用卡本金43367.52元,利息36323.65元,本息合计79691.17元,同时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黄莉荣、徐州龙邦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被告江苏龙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辩称,在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黄莉荣申请贷记卡材料一组:牡丹信用卡申请表(附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身份证、收入证明,证明��告尽了审慎审查义务后批准,双方之间系信用卡合同关系。2、被告徐州龙邦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江苏龙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承诺函,证明其对被告黄莉荣所欠款项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被告黄莉荣信用卡交易明细,证明原告已向被告黄莉荣发放了信用卡,其实际使用并进行了消费。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对以上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4日,被告黄莉荣持其所在单位被告徐州龙邦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收入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及发卡/调额授信推荐函到原告处申请牡丹贷记卡。原告在2011年6月20日通过审批,后将牡丹贷记信用卡发放给被告使用,卡号为。被告黄莉荣使用该卡,陆续消费并偿还部分款项,截止2013年5月31日被告黄莉荣尚欠原告本金43367.52元,利息36323.651元,原告多次向被告黄莉荣催要上述欠款,其均未偿还,原告遂诉讼来院。本院认为,被告黄莉荣到原告处申请办理牡丹信用贷记卡用于个人消费,原告依约为其办理信用卡发放给被告黄莉荣使用后,被告黄莉荣依法应按期偿还原告本息。被告徐州龙邦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江苏龙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被告黄莉荣办理信用卡时为其出具了担保书,依法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其向原告偿付欠款后依法可向被告黄莉荣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莉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借款本金43367.52元,利息滞纳金36323.65元(该利息截止2013年8月31日,以后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偿还完毕为止)。二、被告徐州龙邦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江苏龙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795元、公告费600元,由三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莉萍代理审判员  朱 培人民陪审员  拾玉玲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