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5-24
案件名称
马春红与张辉、杨登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春红,张辉,杨登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初字第1183号原告马春红。委托代理人张雾。被告张辉。被告杨登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负责人王胜。委托代理人陈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春红诉被告张辉、杨登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要进行鉴定,原告马春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春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春红负担。审判员 程 军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芮行花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