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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刑初字第015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丰县人民检察院诉朱荣华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荣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丰刑初字第015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荣华。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诉刑诉(2014)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荣华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瑾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荣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年底,被告人朱荣华谎称自己认识江苏省交通厅办公室主任,以可通过内部关系为被害人渠慎祥的儿子渠海涛找到交通部门的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渠慎祥人民币8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朱荣华退还被害人渠慎祥现金9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朱荣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收条、谅解书,证人渠海涛、史慧剑、渠国涛、朱小容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渠慎祥的陈述,丰县公安局关于本案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辨认笔录、银行存款回单、朱荣华银行存款明细、情况说明及被告人朱荣华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荣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朱荣华自愿认罪,且已将赃款退还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朱荣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正确,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朱荣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荣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许金兰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道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