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民一初字第0052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万军,赵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一初字第00523号原告:余万军,男,汉族,1977年9月2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号。被告:赵勇,男,汉族,1969年10月29日出生,无业,住安徽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万军与被告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余万军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万的撤诉军申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万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万军负担。审判员 苗传君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晓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