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汪晓平与深圳报业集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晓平,深圳报业集团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69号原告汪晓平,男,汉族,1971年8月20日出生。被告深圳报业集团。法定代表人陈寅,社长。委托代理人许雪琼,女,汉族,1976年11月20日出生,系集团员工。委托代理人黄浩,男,汉族,1985年1月7日出生,系集团员工。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晓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严  伟  晖人民陪审员 曾  小  平人民陪审员 潘    礼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丹洁(代)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