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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澄民初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张少峰与张振江,杨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少锋,张振江,杨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民初字第00142号原告张少锋,男。被告张振江,男。被告杨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少峰与被告张振江,杨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少峰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张少峰负担。审判员  齐明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权田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