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泉执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申请执行人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骆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泉执字第0003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骆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泉民一初字第009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远审判员  贾德军审判员  李东波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