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皋执字第514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梅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丽,吴信山,费淑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皋执字第5149号申请执行人梅丽。被执行人吴信山。被执行人费淑鸿。关于梅丽与吴信山、费淑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皋民初字第06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1435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豆煦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且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如皋市如城镇颐园新村二区216幢1301室房屋、苏F×××××汽车、苏F×××××汽车。另查,被执行人所涉执行案件较多,本院拟对查封财产进行一并处理,现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确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蒋晓荣执行员  豆 煦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纪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