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与罗喜锦、黄亮、罗怀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罗喜锦,黄亮,罗怀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民初字第14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北环路269号。法定代表人:张志强,行长。委托代理人江永兴,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上杭农行才溪分理处主任,住上杭县。被告罗喜锦,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黄亮,女,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罗怀斌,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上杭县电力公司职工,住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与被告罗喜锦、黄亮、罗怀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和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3.5元,撤诉减半收取191.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吴燕春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三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