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盘县民二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盘山县沙岭镇水利站与王兴权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山县沙岭镇水利工作站,王兴权,张桂珍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盘县民二初字第00140号原告:盘山县沙岭镇水利工作站。住所地盘山县。法定代表人:于井东,系该站站长。被告:王兴权,男,住盘山县。被告:张桂珍,女,住盘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盘山县沙岭镇水利工作站诉被告王兴权、张桂珍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山县沙岭镇水利工作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盘山县沙岭镇水利工作站承担。审判员 苗长阔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梦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