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民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初字第578号原告高某某,女,1988年8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8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占清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晓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