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洛民终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建征因与被上诉人樊仕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建征,樊仕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民终字第4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仕林。委托代理人:贺卫可,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王建征因与被上诉人樊仕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3)老民初字第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中,上诉人王建征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建征提出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建征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受理费93元,由上诉人王建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姬秋萍审判员 邢玉玲审判员 杨元卿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丽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