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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刑执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程宗友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宗友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成刑执字第1239号罪犯程宗友,男,1954年10月18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服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8日作出(2000)泸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宗友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1年2月1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日作出(2003)川刑执字第23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起于2003年4月1日止于2021年9月30日;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法院分别于2005年10月23日、2007年11月30日作出(2005)自刑执字第292号和(2007)自刑执字第372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10个月、1年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0日、2012年6月8日作出(2010)成刑执字第03056号和(2012)成刑执字第352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1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15年4月30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川西监狱于2014年2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程宗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10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程宗友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宗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一四年三月三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桓审 判 员 任 华 芬代理审判员 谭 默 娜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吉叶春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