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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安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广安博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地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代仲荣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博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市地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代仲荣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安民初字第6号原告广安博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枣山镇枣南街54号。法定代表人李光琼,职务为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中华,四川虹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地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东路585号3单元B2幢3-2。法定代表人贺宗华,职务为公司经理。被告代仲荣,男,生于1967年4月11日,汉族,住华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博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地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代仲荣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安博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安博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安博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70元,由原告广安博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代理审判员  牟远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