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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仙民初字第250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仙民初字第2500号原告蔡某某,女,住仙游县。被告程某某,男,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程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二十二元五角,由原告蔡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秀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