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仙民初字第250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仙民初字第2500号原告蔡某某,女,住仙游县。被告程某某,男,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程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二十二元五角,由原告蔡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秀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