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丰刑初字第006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丰县人民检察院诉马伟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伟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丰刑初字第006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伟。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诉刑诉(201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伟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理想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至2013年4月间,被告人马伟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等合法证件的情况下,从翟荣林(已判刑)等人处购买美法仑(马法兰)片、来那度胺胶囊等药品后,通过淘宝网销售给丰县居民李学会等人,非法经营药品数额达25万余元。另查明,被告人马伟揭发杜锐星、吴凤的罪行,经查证属实。被告人马伟在侦查阶段已赃款退缴赃款27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马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学会、邵康杰、翟荣林、王学平等人的证言,阿里旺旺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申通快递详情单,银行卡交易记录,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鉴定报告、鉴定说明,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阿斯利康制药有限公司复函,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丰县公安局关于本案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药品照片及被告人马伟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伟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退缴的赃款应上缴国库;查获的药品及作案工具电脑等应予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马伟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伟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马伟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正确,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马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伟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退缴的赃款,上缴国库;查获的药品及作案工具电脑等予以没收,亦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 新代理审判员  许金兰人民陪审员  王 涛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道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