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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秭归执一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尤某某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秭归执一字第00028号被执行人尤某某。本院(2014)鄂秭归刑初字第0000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尤某某被并处罚金500元。被执行人尤某某已将罚金500元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鄂秭归执一字第0002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宏发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