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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执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XX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湖南弘吉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执字第00098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湖南弘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292号。法定代表人任清华,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岳民初字第004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含违约金108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742元、受理费35元及执行费73元,共计116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湖南弘吉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650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1165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 亮审判员 毛万兵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