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胡某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胡某,周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019号原告李某,男。被告胡某,男。被告周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胡某、周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元,减半收取223元,由二被告承担。审判员 李珊珊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凤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