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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中刑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杨继勇减刑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继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临中刑执字第36号罪犯杨继勇,男,1991年7月生,汉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2011年11月15日本院作出(2011)临中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继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1年3月23日至2019年3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云南省临沧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以(2014)临狱减字第165号减刑建议书,对其提出减刑建议,于2014年3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杨继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继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7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峰审 判 员  杨宇红人民陪审员  潘继忠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志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