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咸渭民执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常某某等申请执行渭城区正阳镇肖家村第二村民小组土地补偿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某某,潘某某,潘某甲,渭城区正阳镇肖家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咸渭民执字第00098号申请人常某某,女,汉族。申请人潘某某,女,汉族。申请人潘某甲,女,汉族。被执行人渭城区正阳镇肖家村第二村民小组。申请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咸渭民初字第006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渭城区正阳镇肖家村第二村民小组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99414.76元。该案在执行中,查明该村组帐户暂无存款,故申请人提交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合议同意撤回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咸渭民执字第0009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樊强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