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北法民催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北京利德华福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利德华福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渝北法民催字第00002号申请人北京利德华福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科技园白浮泉路10号北控大厦10层1003B,组织机构代码75525331-3。法定代表人徐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蓝海为,男,198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公司职工。申请人北京利德华福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北京利德华福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宣告票据编号为3210005120014520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编号为3210005120014520,出票日期为2013年7月22日,出票人为重庆东学林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重庆好运电气有限公司,付款行为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部新区支行,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月22日,背书人分别为重庆好运电气有限公司、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同捷能源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利德华福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公示催告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北京利德华福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邹富奎代理审判员 冉 阳代理审判员 陈吉彦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应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