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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港民初字第206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庄梅强诉被告庄学银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梅强,庄学银,庄永良,陈海燕,庄鸿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港民初字第2062号原告庄梅强,男,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庄学银,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庄永良,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陈海燕,男,198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庄鸿祥,男,197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梅强与被告庄学银、庄永良、陈海燕、庄鸿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梅强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梅强以其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梅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庄梅强负担。审 判 长  张文智人民陪审员  肖萍萍人民陪审员  肖培英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肖弘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