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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中刑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秦东平假释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秦东平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临中刑执字第30号罪犯秦东平,男,1987年12月生,汉族,云南省弥渡县人,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原住所地弥渡县新街乡西河村胡家小村*号。2012年8月23日本院作出(2012)临中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秦东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3日至2015年5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云南省临沧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以(2014)临狱假字第183号假释建议书,对其提出假释建议,于2014年3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秦东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服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东平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5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峰审 判 员  杨宇红人民陪审员  潘继忠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志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