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赣民初字第057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贺步岩与刘毅、曹广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步岩,刘毅,曹广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民初字第0575号原告贺步岩,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姜楠,赣榆县海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毅,男,198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翠昌,赣榆县城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广德,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负责人杨光,总经理。原告贺步岩与被告刘毅、曹广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步岩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毅、曹广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步岩撤回对被告刘毅、曹广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45元,减半收取423元,由原告贺步岩、被告刘毅各半负担。审判员 徐修涛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振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