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兰刑执减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马福英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福英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兰刑执减字第361号罪犯马福英,男,1996年2月14日,回族,甘肃省合作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甘肃省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9日作出(2012)临刑终字第000021号刑事裁定,维持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马福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11日起至2017年6月10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的刑事判决。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马福英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四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马福英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福英减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10月11日起至2016年6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辉峰代理审判员 田 晨代理审判员 魏燕峥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雷红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