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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衡蒸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邓峰岚与衡阳邦华化工、周应翔买卖合同纠纷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峰岚,衡阳邦华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衡蒸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邓峰岚,男。被执行人衡阳邦华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棋,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衡蒸民一初字第2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3月2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82000元、执行费1200元,合计:832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衡阳邦华化工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3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 云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廖夏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