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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少民初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耿少杰、单亚松、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耿少杰,单亚松,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少民初字第0005号原告李某某,男,1997年3月9日出生。法定代理人袁改荣,女,1967年1月21日出生,系原告李某某之母。被告耿少杰,男,1989年9月18日出生。被告单亚松,男,1989年9月14日出生。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耿少杰、单亚松、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美云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鹏飞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