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仑榭商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宁波大港中迪机电有限公司与宁波天航世纪仓储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大港中迪机电有限公司,宁波天航世纪仓储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仑榭商初字第49号原告:宁波大港中迪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卫良。委托代理人:姚剑波。被告:宁波天航世纪仓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厉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大港中迪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天航世纪仓储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大港中迪机电有限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大港中迪机电有限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宁波大港中迪机电有限公司自动撤回对被告宁波天航世纪仓储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邢潇潇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哲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