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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蒙民一初字第0260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郁海康、陈雷与被告时小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海康,陈雷,蒙城县郊区汽车队,时小学,陈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蒙民一初字第02602号原告:郁海康,男,汉族,1970年7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富阳市。原告:陈雷,男,汉族,1982年8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上述两位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葛绍山,系蒙城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蒙城县郊区汽车队。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御园社区庄子大道东侧梦蝶路新建小区***号,机构代码:85214222-8。法定代表人:王新颖,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梅启林,系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时小学,男,汉族,1977年1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陈磊,男,汉族,1975年9月9日出生,住蒙城县。原告郁海康、陈雷与被告蒙城县郊区汽车队、时小学、陈磊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韩志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文良、代理审判员柳红玲参加评议,于2014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郁海康、陈雷的委托代理人葛绍山,被告蒙城县郊区汽车队的委托代理人梅启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时小学、陈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郁海康、陈雷诉称:2013年9月12日被���时小学驾驶皖S58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头追尾碰撞米小奉驾驶的闽D998**号重型厢式货车,致闽D998**号车前移碰撞陈雷驾驶的浙A388**小型越野客车车尾,造成三车损坏及皖S586**号车上乘客张娟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责任划分,被告时小学驾驶的皖S58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承担全部责任,陈雷无责任。当时达成调解协议,但被告拒不履行协议,原告陈雷数次催要无果,2013年11月7日被告将车由蒙城县郊区车队转到万载广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企图逃避赔偿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赔偿,故依法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损66535元,其他损失2545元,车损评估费4900元,共计73980元。本案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郁海康、陈雷为证实其主张,举证如下:1、郁海康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郁海康的驾驶证、行驶证,��A3888H系合法手续;3、陈雷的身份证,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4、陈雷的驾驶证,原告驾驶车辆的资格;5、2013年11月20日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台州支队四大队的信息证明,证明皖S586**的登记信息;6、2013年9月12日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台州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皖S586**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陈雷无责任。7、皖天源(2013)鉴字第036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浙A388**车损的情况浙A388**车损数额。8、一组发票,原告向被告索要车损的损失花费及鉴定费发票。被告蒙城县郊区汽车队辩称:一、肇事车辆皖S586**属陈磊所有,其经营权、管理权、收益权均属陈磊,因此赔偿义务应依法由陈磊承担。郊区车队仅是挂靠单位,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另外郊区车队未向陈磊收取任何费用。二、评估机构没有定损资格,鉴定结论没有法律效力,��庭不应采信。三、鉴定费的法定收费率是1%,而该鉴定机构违法收费,鉴定费收据不应采信。四、鉴定机构所依据的是原告提供的维修清单复印件,其鉴定损失无法定依据。鉴定机构没有察看事故车辆,没有见到车辆损毁情况,其鉴定结论是唯心做出的。被告蒙城县郊区汽车队为证实其主张,举证如下:1、企业机构代码,证明蒙城县郊区车队主体资格;2、挂靠协议,证明皖S586**号货车属陈磊所有,事故责任应由陈磊个人承担。3、价格鉴定收费标准,证明价格鉴定1—10万元的收费标准为1%,鉴定机构鉴定额为6万元,应收600多元,原告鉴定费4900元违法。被告时小学、陈磊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庭审举证、质证,合议庭对原、被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所举证据1、2、3、4、5、6、7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证,对证据8的真实性予以认证,对���告蒙城县郊区汽车队所举证据1、2、3予以认证。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3年9月12日03时15分许,被告时小学驾驶皖S58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头追尾碰撞米小奉驾驶的闽D998**号重型厢式货车,致闽D998**号车前移碰撞陈雷驾驶的浙A388**小型越野客车车尾,造成三车损坏及皖S586**号车上乘客张娟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责任划分,被告时小学驾驶的皖S58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承担全部责任,陈雷无责任。陈雷驾驶的浙A388**小型越野客车车主郁海康,该车车损经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鉴定损失为66535元,交通费2545元,评估费4900元。该费用陈雷垫付。另查明:被告时小学驾驶皖S58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实际车主陈磊,该车挂靠在蒙城县郊区汽车队,保险已过期。本院认为:此起交通事故造成郁海康所有��浙A388**小型越野客车受损,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诉请合理部分应予支持。被告陈磊作为车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挂靠单位蒙城县郊区汽车队承担连带责任,时小学作为机动车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磊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陈雷车辆损失66535元,交通费2545元,合计69080元。二、被告蒙城县郊区汽车队、被告时小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陈雷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50元,评估费4900元,由原告陈雷负担2573元,被告陈磊负担397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志军审 判 员  张文良代理审判员  柳红玲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薛少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三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