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农民初字第308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农民初字第3080号原告赵某某,男性,27岁,1986年11月19日,汉族。被告秦某某,女性,29岁,1985年2月7日,汉族,地址:农安县。本院在审理赵某某诉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庆燕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