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执字第1236-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德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德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执字��1236-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生业,理事长。被执行人张德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德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商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巨荣周执行员 李师茂执行员 王金科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