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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五特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大连金冈食品有限公司、王冬敏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连××食品有限公司,王冬敏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五特字第21号申请人:大连××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松井健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亚,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冬敏,男,××年××月××日生,××族,大连××食品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雪梅,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大连金冈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冬敏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大连金州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大金劳人仲裁字[2014]第86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大连金冈食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8日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大连金冈食品有限公司撤回撤销大连金州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大金劳人仲裁字[2014]第86号仲裁裁决的申请,双方均按原仲裁裁决执行。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大连金冈食品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车兆东代理审判员  范瑞瑶代理审判员  王 歆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