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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中民终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维德木业苏州有限公司与杨素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维德木业(苏州)有限公司,杨素梅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苏中民终字第12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维德木业(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浒墅关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庄启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黎,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乔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素梅。上诉人维德木业(苏州)有限公司(下称维德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3)虎民初字第1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杨素梅于1996年4月19日进入维德公司工作,2012年8月27日杨素梅在工作中被绊倒摔伤,致骶骨外伤,经苏(新)工伤认字(2012)第01854号认定为工伤,并经苏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拾级伤残。2012年12月5日,杨素梅主动提出因个人原因,不再与公司续签合同的申请,2012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杨素梅向苏州市虎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维德公司支付工伤待遇75000元,经济补偿金42500元,未休年休假补偿15000元。2013年7月10日,苏州市虎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苏虎劳仲案字(2013)第336号裁决书,认为杨素梅发生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维德公司应当依照相关的法律支付杨素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915元。杨素梅于合同终止日前主动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系主动离职情形,故对杨素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不予支持。年休假补偿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不予理涉。裁决:一、维德公司支付杨素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915元。二、驳回杨素梅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审另查明,苏州高新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已经将杨素梅的工伤保险赔偿金支付到维德公司账户,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8081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35301元。以上事实由苏州市虎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苏虎劳仲案字(2013)第336号仲裁裁决书、工伤保险支付明细查询及原审庭审笔录等予以证明。维德公司在原审中的的诉讼请求为:不应支付杨素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915元,本案诉讼费由杨素梅承担。原审法院认为,杨素梅在工作中意外受伤,经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拾级伤残,现杨素梅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故维德公司应支付杨素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915元(计算方式为4305元/月*3月)。杨素梅要求维德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意见,因杨素梅在职期间,维德公司已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且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已经将赔偿款转到维德公司账户,故维德公司应将赔偿款一并给付杨素梅。综上,原审法院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维德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素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081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5301元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915元,共计66297元。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维德公司负担。宣判后,上诉人维德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原审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改判维德公司不支付杨素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诉讼费由杨素梅承担。被上诉人杨素梅答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杨素梅在工作中意外受伤,经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拾级伤残,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维德公司为杨素梅缴纳了社会保险,且苏州高新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已将杨素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至维德公司账户。故维德公司在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时,应将上述款项一并予以支付。维德公司认为原审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维德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维德木业(苏州)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吴 宏代理审判员 林 霆代理审判员 沈莉菁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封雨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