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邯市民二终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王海良与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陶一煤矿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海良,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陶一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市民二终字第1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海良,男1964年8月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陶一煤矿。法定代表人马民东,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朱苏玉,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邯郸分所律师。上诉人王海良与被上诉人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陶一煤矿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武安市人民法院(2013)武民初字第367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4年3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海良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王海良承担。本裁定为终审���定。审判长 王一民审判员 王双振审判员 田 莉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