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正民初字第495-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陈建红与李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红,李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正民初字第495-1号原告陈建红,男,汉族,1971年9月29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曹阳,男,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军,男,汉族,1975年3月13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陈建红诉被告李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根富审 判 员 杨 娟代理审判员 闵 记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欣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