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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正民初字第495-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陈建红与李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红,李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正民初字第495-1号原告陈建红,男,汉族,1971年9月29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曹阳,男,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军,男,汉族,1975年3月13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陈建红诉被告李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根富审 判 员  杨 娟代理审判员  闵 记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欣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