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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长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2014)大长民初字第55号宋希庆与大通县黄家寨下陶砖厂、陈守涛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希庆,大通县黄家寨镇下陶砖厂,陈守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长民初字第55号原告宋希庆,男,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王贵明,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大通县黄家寨镇下陶砖厂法定代表人:张克勤住址:青海省大通县。被告陈守涛,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希庆与被告大通县黄家寨下陶砖厂、陈守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希庆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希庆以“被告大通县黄家寨下陶砖厂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希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张占杰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蒲文明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