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执字第238-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李某、赵某甲、赵某乙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李某,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民执字第238-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赵某甲被执行人赵某乙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李某、赵某甲、赵某乙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2013)宁民初字第355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座落于松原市某街面积70平方米楼房归原告赵某所有,原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被告李某、赵某甲、赵某乙该楼房财产份额款各6806元。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原告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某申请将本案所涉及的楼房产权变更到其名下,故依申请执行人赵某申请,我院依法裁定将本案所涉及的楼房产权变更到申请执行人赵某名下,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2013)宁民初字第3558号民事判决中所涉及的房屋产权过户部分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忠杰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