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一初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一初字第00289号原告:李某甲,女,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代理人:卞伟,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乙,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齐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