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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民二商终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龙口市佳邦服装厂与青岛君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君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龙口市佳邦服装厂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二商终字第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君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号:79751514-X。法定代表人王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红方,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口市佳邦服装厂。组织机构代码号:74988828-3。投资人姜彩芬,厂长。委托代理人姜涛,龙口正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秀芬,女,195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系被上诉人之经理。上诉人青岛君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龙口市佳邦服装厂(以下简称佳邦服装厂)合同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0)南民初字第30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0)南商初字第3015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院退还上诉人青岛君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审 判 长  管金伦代理审判员  卞冬冬代理审判员  曲 波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显东书 记 员  彭晓凤 来源:百度“”